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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外年輕女性身穿學士服支持曹菊
曹菊打官司比電影中的秋菊更曲折。秋菊打官司是為丈夫挨村長打討說法,肇始於她懷胎六月時,孩子滿月時判決便已下來。曹菊打官司,為的是自己初出校門所遭受的就業性別歧視,歷時17個月。
2013年12月18日,曹菊的官司最終以被告方放棄辯護和願意賠償損失、建立女性平等就業專項基金而喜劇性落幕。然而,曹菊的故事所折射的中國婦女地位的諸多掣肘因素,依然盤根錯節,這裏概括為三。
教育
其一,受教育機會趨於平等後面的諸多不平等。曹菊是2012年大學畢業的女孩。其時,中國的大學校園裏,像曹菊一樣的女孩已經略多於50%,而新生兒中男女之比卻仍然非同尋常地高達118:100,還有邊遠農村頭胎是女孩可生第二胎的政策例外。
這表明,男孩偏好不僅存在於個人和家庭,而且一定程度上得到政策的首肯。
教育機會上的性別差距的消失,無疑是婦女地位進步的重要指標。而女生的學業表現也往往比男生出色。然而,耐人尋味的是,回應這個進步的,鮮聞歡聲,多是批評、危言和限制。 如認為是女生適合應試教育,一些專家聞人呼籲「拯救男孩」。
據婦女傳媒監測網絡的調查,110多所「211大學」中70%都對女生有提高錄取分數的區別、專業限制和排斥。從科舉制到1990年代的高考的應試教育下,進入最高學府的全部或大部都是男生;當今中國農村女性上大學和高中的機會分別只是城鎮女性的十分之一和五分之一,中西部農村婦女的受教育年限仍然低於當地男性。
來自山西呂梁農村的曹菊,努力奮鬥進入大學,卻最終難邁過就業中給女性設置的門檻。
一些研究表明,女大學生研究生求職時,寄出的應聘信多於男生,參加的面試少於男生,得到的工作機會不如男生……1990年到2010年的二十年間,就業率的性別差距在拉大,受教育機會的增加,架不住就業時的更加嚴峻的不平等對待。
性別
其二,不識歧視真面目,只緣身在歧視中。據報道,曹菊打官司的被告,巨人學校的校長高姿態的放棄辯護辭中,有這樣的說法:作為用人單位,對就業性別歧視不存在主觀故意;公司在行政助理職位招聘中增加「僅限男性」的要求,是因為曹菊應聘時行政部的員工全部為女性,一些後勤輔助工作,如辦公設備、教材等物資的領用、搬運,甚至連辦公室飲水機換水都不得不要幾名女職工共同完成,她們迫切需要招聘一名男性員工來分擔部分「體力勞動」。
中國是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最早的締約國之一。公約中所指的性別歧,不僅包括具有主觀故意的歧視,同時包括客觀上引起了對女性不利後果的區別、排斥和限制性做法。
雖然中國早就履約制定了《婦女權益保障法》,並在其中宣示禁止性別歧視,但直到2011年,國家層面上的立法中,仍然沒有對歧視的具體釋義。
一些對女性的歧視,以保護之名、強化性別陳規之實暢行無阻,如國家政策仍將某些屬於一定情況下的勞動安全問題作為女職工勞動禁忌,以「女職工特殊保護」之名既限制了女性的就業門檻,也不利於提高和改善整體勞動環境的安全性。
歧視的釋義在法律中缺席,卻在現實中不斷演繹,導致婦女地位紙面上高而現實中卻不盡然;立法中抽像明令禁止的性別歧視,在執法和司法中卻沒有救濟手段。即——
法律
其三,保障婦女地位的法律中看不中用。憲法規定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家庭等方面的平等地位,但現實中,除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沒有法律和政策、措施規定和確保婦女的平等參政權;經濟領域,收入的性別差距在1990-2010年間城鄉分別擴大了10.5 和23 個百分點,城市婦女的收入是男性的67%,而農村婦女的收入僅為男性的56%;家庭中,四分之一的已婚女性遭遇過來自親密伴侶的暴力對待……
僅以就業市場的入門中的性別歧視為例,2010年8月,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發佈 的《當前大學生就業歧視狀況的調查報告》顯示,近七成用人單位對大學生求職者的性別有明確要求,超過四成大學生遇到用人單位明確要求性別是男性。有些招聘企業在合同上註明「來公司5年內不得生育」等歧視性條約。一位來自蘭州女大學生在招聘網站上投簡歷應聘,一天時間內被48家用人單位拒絕,被拒原因也都是 該崗位不招女性。
2008年1月1日生效的《就業促進法》中, 明確規定了就業歧視案件可以向法院起訴。但事實上,案由中沒有就業歧視這一條,法院不立案的可能性也很大。即使立案了,由於我國法律規定由勞動者承擔舉證用人單位確實存在歧視的責任官司打起來也頗有難度。
曹菊立案的經歷就是一例:先是法官不收材料,接受材料後不僅沒在規定的一周之內答覆,等了一個多月也沒有迴音,曹菊和律師黃溢智於2012年8月16日和9月4日,分別向海澱區法院、法院監察室、北京市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寄送不立案控告信。直到2013年9月10日才終於立案。可見,不該被指責的是那些對官司卻步的女生。
中看也中用的法律,不能要求權益受損婦女都像曹菊那樣勇敢和堅韌,那樣執著並善於主張權利、那樣得到了同樣堅持不懈的律師的幫助,以及能獲得眾多媒體、支持者的關注。
「平等」原則只有超越紙面的宣示,不是被束之高閣,而是讓普通女性也能夠使用,讓實施了性別歧視的當事機構/當事人能被具體問責和擔責,法律才不辱使命。
在為「中國就業性別歧視第一案圓滿和解」而欣慰的時候,可以想見,更多的性別歧視行為還難以納入司法視野,而且當曹菊打官司的故事廣泛傳播後,性別歧視可能以更加老道、更加微妙、更加隱蔽的方式存在。
因此,中國婦女爭取平等地位的行動,需要得到更多人的認識和理解,也面臨新的挑戰。
作者注:本文數據除註明外,均引自第三次全國婦女地位調查、人口普查等官方報告
(責編: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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